農藥公司“打假”網購平臺,反被判賠5萬元!法官:踩“紅線了 |
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2022-3-5 8:57:00 |
假貨泛濫,不僅影響廠家生意,更影響消費者的使用體驗,從這個角度講,打假有理!但如果為了自身利益,故意給競爭對手冠以“假貨”之名,那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近日,浙江杭州余杭法院審理的一起商業詆毀糾紛中,某農藥公司在其官網公開發布一篇針對某網購平臺的“打假聲明”文章,雖然文章瀏覽量僅71次,但這家農藥公司卻被判賠5萬元,并被要求發布聲明消除影響。 原告為某網購平臺,被告為一家生產、研發、銷售低毒農藥制劑、肥料、化肥的企業。 2021年6月1日,某農藥公司在其官網上發布《某農藥公司官方打假聲明:我公司產品不在任何網絡渠道銷售》一文,文中載明“但時至今日,某農藥公司產品仍被某網購平臺及其他網站肆意銷售,誤導和欺騙一直信賴并支持某農藥公司的葡萄種植戶們”、“不要相信在某網購平臺及任何網站平臺的非法經營”、“從即日起立即停止某網購平臺銷售某農藥公司所有產品”、“對于這些未經授權私自在網絡渠道售賣的違法行為”等文字內容和使用標識了“假”字的網購商品的截圖和網購店鋪的截圖的圖片內容,截至庭審時,該文章瀏覽量為71人次。 某網購平臺認為,某農藥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并連續三個月在其官網首頁顯著位置發布致歉聲明以消除影響。 某農藥公司辯稱,其生產的產品均為線下銷售,涉案店鋪與某農藥公司均沒有合作,某農藥公司有充分理由判定涉案店鋪銷售的為假冒產品,不存在侵犯任何主體商譽的主觀故意、過失;某網購平臺為網絡銷售平臺,不是實際的銷售者、經營者,非適格原告;涉案文章的瀏覽量僅為71,不足以影響任何主體的商譽;某網購平臺要求某農藥公司致歉以及150萬元經濟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某網購平臺與某農藥公司擁有相同的潛在消費者群體,二者之間既存在交易機會的爭奪,也存在商業利益的沖突,客觀上具有競爭關系。 在案證據顯示,某農藥公司指控的網購店鋪有市場渠道合法取得某農藥公司的產品。某農藥公司在未購買商品并確認產品真假,且無任何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就在其官方網站公開發表涉案文章,將網絡渠道銷售其公司產品的行為表述為非法經營,將涉案店鋪及所售的產品定性為“假”,某農藥公司發布的上述虛假信息,足以誤導消費者產生涉案店鋪所售相關產品為假的認知,因涉案店鋪均在某網購平臺上運營,涉案文章多處明示某網購平臺上有假貨銷售,損害了某網購平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綜上,某農藥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商業詆毀。 余杭法院綜合考慮某網購平臺的知名度、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某農藥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影響范圍和持續時間等因素,判令被告某農藥公司承擔5萬元的賠償責任并連續7日在其公司官網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余杭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表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是企業賴以生存與發展的戰略資源,市場主體有權對其他主體的經營行為作出評論,但該評論應秉承誠信原則,合理公允且客觀真實。如缺乏確鑿證據,即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有損其他經營主體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
相關閱讀 |
京津冀三地開展第二次農藥市場聯合檢查行動 |
2012年基礎化工行業投資策略簡析 |
全國農技中心:今年玉米重大病蟲防控,主要做好這些! |
首頁 | 快訊 | 產品庫 | 廠家庫 | 圖譜 | 種植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