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圍用藥、使用禁用農藥、采收未達安全間隔期……這些案件被依法處理! |
來源:河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2-11-18 15:18:00 |
2022年,河南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嚴格按照“四個最嚴”“產出來”“管出來”等要求,進一步加大巡查檢查和監督抽查力度,嚴厲打擊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堅強有力的執法保障。為繼續保持高壓嚴打態勢,震懾違法違規行為,現將我省遴選出的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2022年7月,濮陽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對范縣某水產品養殖場進行執法檢查中發現該水產品養殖場簡易彩鋼房內放有1袋標有“氟苯10kg”字樣黃色粉狀物和1袋白色粉狀物,經稱重分別為3.2千克和2.95千克,白色、黃色粉狀物外包裝上均無獸藥批準文號。經查,認定涉案物品白色粉狀物為氟苯尼考,黃色粉狀物為多西環素,同時,當事人于2021年8月直接將原料藥氟苯尼考和多西環素飼喂養殖場內魚苗。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濮陽市農業農村局對涉案企業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新鄉市戚某某使用蔬菜禁止使用農藥氧樂果種植茄子案 2022年6月,新鄉市農業農村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對鳳泉區南魯堡村戚某某種植的茄子進行監督抽檢時,檢測項目“氧樂果”檢測結果為0.18mg/Kg(標準要求為≤0.02mg/Kg),超出國家標準。經查,戚某某為防治蟲害,在種植茄子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農藥氧樂果,涉案茄子種植面積157㎡,其行為涉嫌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新鄉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同年8月,新鄉市公安局鳳泉分局依法立案偵查。 三、鄭州市孫某某涉嫌收獲未達到安全間隔期的農產品案 2022年1月,鄭州市農業農村局接鄭州市惠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函,稱鄭州市惠濟區梅園水果蔬菜店經營的韭菜監督抽檢不合格,該經營店所銷售的韭菜是從該轄區新城路辦事處孫某某處購進。鄭州市農業農村局于2022年2月對孫某某涉嫌收獲未達到安全間隔期農產品的行為立案調查。經查,孫某某所賣韭菜腐霉利超標是其本人使用農藥“腐霉利”噴灑韭菜葉面造成的(未達安全間隔期7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鄭州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元,罰款人民幣1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四、許昌市付某某種植韭菜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案 2021年9月,襄城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接到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交函,稱當事人付某某種植韭菜過程中,使用腐霉利,其行為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經詢問,付某某對此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襄城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元,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五、信陽市方某某未按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案 2022年5月,羅山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到高店鄉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檢查時,發現方某某未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經查,當事人在種植西瓜過程中使用了農藥瑞苗清(標簽標注使用作物(或范圍)為黃瓜、水稻)、農藥沃青(標簽標注使用作物(或范圍)為黃瓜)。兩種農藥的使用作物(或范圍)均沒有標注可以使用西瓜。當事人未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羅山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六、開封市通許縣志合食品廠銷售含有違禁獸藥農產品案 2022年1月,開封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河南省農業農村廳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測結果的通報:通許縣志合食品廠2個批次的雞肉檢測出違禁物質氯霉素殘留,為不合格農產品。通過詢問企業負責人,查看相關臺賬、抽樣記錄等資料,核實涉案肉雞共3000羽,屠宰雞肉2000千克。2022年3月16日,開封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對當事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000元,罰款人民幣14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許昌市劉某某養殖鱸魚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案 2022年8月,襄城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收到許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城區分局案件移交函,稱當事人劉某某養殖鱸魚過程中使用恩諾沙星(不符合農業部1077號公告-1-2008、GB361650-2019標準要求)。經詢問,劉某某對此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襄城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2元,罰款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八、洛陽市孟津區王某某豆芽店生產銷售不合格豆芽案 2022年4月,洛陽市孟津區農業農村局接到洛陽市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稱孟津區城關鎮王某某豆芽店涉嫌生產銷售不合格黃豆芽。經查,該豆芽店銷售的黃豆芽中4-氯苯乙酸鈉抽檢不合格,王某某承認該便利店不合格黃豆芽產品為其生產銷售。當事人違反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孟津區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0元,處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相關閱讀 |
《農業農村部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自2021年12月10日起實施 |
升華拜克:2013年上半年農藥產品營業收入比上年同期上升37.22% |
涉及7000余家農資店,農戶超量購買和使用化肥農藥將發預警!生意還好做嗎? |
首頁 | 快訊 | 產品庫 | 廠家庫 | 圖譜 | 種植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