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2023最新禁限用農藥完整名單!涉及70種農藥! |
來源:農業技術網 2023-2-17 9:57:00 |
近些年,為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有效預防、控制和降低農藥使用風險,我國對于農藥方面的監管越來越嚴,農業農村部及相關主管當局陸續發布了許多禁用和限用的農藥產品清單。截至2022年3月底,我國已禁限用70種農藥(詳細禁限用農藥名錄及相關依據見下文)。 《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農藥生產應取得農藥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應取得經營許可證,農藥使用應按照標簽規定的使用范圍、安全間隔期用藥,不得超范圍用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農藥(50種) 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類、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殺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蟲胺、殺撲磷、百草枯、2,4-滴丁酯、甲拌磷、甲基異柳磷、水胺硫磷、滅線磷。 注: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3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檢疫熏蒸梳理”。殺撲磷已無制劑登記。甲拌磷、甲基異柳磷、水胺硫磷、滅線磷,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銷售和使用。
農業部、化工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于停止生產、銷售、使用除草醚農藥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農農發〔1997〕17號) 自2000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產除草醚、撤銷除草醚農藥登記證。 02 農業部關于禁止在茶樹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農農發〔1999〕20號) 從2000年起 , 禁止在茶樹上使用含有氰戊菊醋(包括各種異構體)的農藥(包括混合制劑)。 03 一、停止受理甲拌磷等11種高毒、劇毒農藥新增登記: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受理甲拌磷、氧樂果、水胺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環磷、治螟磷、甲基異柳磷、內吸磷、涕滅威、克百威、滅多威等11種高毒、劇毒農藥(包括混劑)產品的新增臨時登記申請;已受理的產品,其申請者在3個月內,未補齊有關資料的,則停止批準登記。通過緩釋技術等生產的低毒化劑型,或用于種衣劑、殺線蟲劑的,經農業部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專題審查通過,可以受理其臨時登記申請。對已經批準登記的農藥(包括混劑)產品,我部將商有關部門,根據農業生產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分批分階段限制其使用作物。 二、停止批準高毒、劇毒農藥分裝登記: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批準含有高毒、劇毒農藥產品的分裝登記。對已批準分裝登記的產品,其農藥臨時登記證到期不再辦理續展登記。 三、撤銷部分高毒農藥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記:自2002年6月1日起,撤銷下列高毒農藥(包括混劑)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記:氧樂果在甘藍上,甲基異柳磷在果樹上,涕滅威在蘋果樹上,克百威在柑桔樹上,甲拌磷在柑桔樹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 04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一、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 二、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農藥: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異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環磷,治螟磷,內吸磷,克百威,涕滅威,滅線磷,硫環磷,蠅毒磷,地蟲硫磷,氯唑磷,苯線磷19種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上。三氯殺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樹上。任何農藥產品都不得超出農藥登記批準的使用范圍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74號 一、撤銷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混配制劑登記。自2003年12月31日起,撤銷所有含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混配制劑的登記(具體名單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公布)。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批準含以上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混配制劑和臨時登記有效期滿4年的單劑的續展登記。自2004年6月30日起,不得在市場上銷售含以上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混配制劑。 二、撤銷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記。自公告之日起,撤銷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的登記,不得在花生上使用含丁酰肼(比久)的農藥產品。相關農藥生產企業在2003年6月1日前到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換取農藥臨時登記證。 三、自2003年6月1日起,停止批準殺鼠劑分裝登記,已批準的殺鼠劑分裝登記不再批準續展登記。 06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322號 分三個階段削減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以下簡稱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在農業上使用,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撤銷所有含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復配產品的登記證(具體名單另行公布)。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復配產品。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除原藥生產企業外,撤銷其他企業含有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制劑產品的登記證(具體名單另行公布)。同時將原藥生產企業保留的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制劑產品的作用范圍縮減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麥4種作物。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撤銷含有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制劑產品的登記證(具體名單另行公布),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在農業上使用,只保留部分生產能力用于出口。 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632號(2006年4月4日)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撤銷所有含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產品的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證書)。保留用于出口的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生產能力,其農藥產品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證書)發放和管理的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08 對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劑產品實行管理措施(2006年6月13日農業部公告第671號)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停止批準新增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劑產品(包括原藥、單劑和復配制劑)的登記。對已批準田間試驗或已受理登記申請的產品,相關生產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前提交相應的資料。在規定期限內未獲得批準的產品不再繼續審查。 二、各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原藥生產企業,要提高產品質量,嚴格控制雜質含量。對甲磺隆含量低于96%、氯磺隆含量低于95%、胺苯磺隆含量低于95%、雜質含量過高的,要限期改進生產工藝。在2007年 12月31日前不能達標的,將依法撤銷其登記。 09 進一步加強對含有八氯二丙醚農藥產品的管理 農藥增效劑八氯二丙醚生產、使用過程中對人畜安全具有較大風險和危害。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批準含有八氯二丙醚的農藥產品登記。 二、自2007年3月1日起,撤銷已經批準的所有含有八氯二丙醚的農藥產品登記。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銷售含有八氯二丙醚的農藥產品。對已批準登記的農藥產品,如果發現含有八氯二丙醚成分,我部將根據《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撤銷其農藥登記。 10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停止甲胺磷等五種高毒農藥的生產、流通、使用。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五種高毒農藥為: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 11 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23號 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和六氯苯是《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規定限期淘汰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目前,我國滴滴涕主要用于應急病媒防治、三氯殺螨醇生產和防污漆生產,氯丹和滅蟻靈用于白蟻防治,六氯苯用于五氯酚鈉生產。 一、自2009年5月17日起,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及六氯苯。緊急情況下用于病媒防治的滴滴涕其生產和使用問題,由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二、一旦發現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六氯苯及含有這些物質的化學制品或物品的,應依法進行查處。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環境安全,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高毒農藥采取進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殺撲磷、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克百威、滅多威、滅線磷、涕滅威、磷化鋁、氧樂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種農藥新增田間試驗申請、登記申請及生產許可申請;停止批準含有上述農藥的新增登記證和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文件)。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撤銷氧樂果、水胺硫磷在柑橘樹,滅多威在柑橘樹、蘋果樹、茶樹、十字花科蔬菜,硫線磷在柑橘樹、黃瓜,硫丹在蘋果樹、茶樹,溴甲烷在草莓、黃瓜上的登記。本公告發布前已生產產品的標簽可以不再更改,但不得繼續在已撤銷登記的作物上使用。 三、自2011年10月31日起,撤銷(撤回)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種農藥的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文件),停止生產;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銷售和使用。 13 對氯磺隆等七種農藥采取進一步禁限用措施 一、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銷氯磺。òㄔ帯蝿┖蛷团渲苿,下同)的農藥登記證,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氯磺隆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二、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銷胺苯磺隆單劑產品登記證,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單劑產品在國內銷售和使用;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銷胺苯磺隆原藥和復配制劑產品登記證,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復配制劑產品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三、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銷甲磺隆單劑產品登記證,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甲磺隆單劑產品在國內銷售和使用;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銷甲磺隆原藥和復配制劑產品登記證,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甲磺隆復配制劑產品在國內銷售和使用;保留甲磺隆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記,企業可在2015年7月1日前,申請將現有登記變更為出口境外使用登記。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農藥登記申請,停止批準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新增農藥登記證;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銷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農藥登記證,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福美胂和福美甲胂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記申請,停止批準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記;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銷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記,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14 草甘膦管理措施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批準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劑的田間試驗、農藥登記(包括臨時登記、正式登記和續展登記)。 二、已批準登記的草甘膦混配水劑,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應當按照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在2012年8月31日前將含量變更至30%以上,并完成相應登記證的變更。逾期不再保留原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 三、已取得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而尚未申請登記的產品,在申請登記時進行草甘膦含量變更。 四、2012年8月31日前按原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生產的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劑,在其產品質量保證期內可以銷售和使用。 15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核準百草枯新增母藥生產、制劑加工廠點,停止受理母藥和水劑(包括百草枯復配水劑,下同)新增田間試驗申請、登記申請及生產許可(包括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批準文件,下同)申請,停止批準新增百草枯母藥和水劑產品的登記和生產許可。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銷百草枯水劑登記和生產許可、停止生產,保留母藥生產企業水劑出口境外使用登記、允許專供出口生產,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劑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三、重新核準標簽,變更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標簽在原有內容基礎上增加急救電話等內容,醒目標注警示語。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在原有內容基礎上增加母藥生產企業名稱等內容。百草枯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重新核準標簽、變更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未變更的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不再保留,未使用重新核準標簽的產品不得上市,已在市場上流通的原標簽產品可以銷售至2013年12月31日。 16 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公告第1157號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和專供出口產品外,停止受理和批準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蟲腈成分農藥制劑的田間試驗、農藥登記(包括正式登記、臨時登記、分裝登記)和生產批準證書。 二、自2009年4月1日起,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和專供出口產品外,撤銷已批準的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蟲腈成分農藥制劑的登記和(或)生產批準證書。同時,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停止生產已撤銷登記和生產批準證書的農藥制劑。 三、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外,在我國境內停止銷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蟲腈成分的農藥制劑。農藥生產企業和銷售單位應當確保所銷售的相關農藥制劑使用安全,并妥善處置市場上剩余的相關農藥制劑。 17 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1586號(2011年6月15日)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殺撲磷、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克百威、滅多威、滅線磷、涕滅威、磷化鋁、氧樂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種農藥新增田間試驗申請、登記申請及生產許可申請;停止批準含有上述農藥的新增登記證和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文件)。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撤銷氧樂果、水胺硫磷在柑橘樹,滅多威在柑橘樹、蘋果樹、茶樹、十字花科蔬菜,硫線磷在柑橘樹、黃瓜,硫丹在蘋果樹、茶樹,溴甲烷在草莓、黃瓜上的登記。本公告發布前已生產產品的標簽可以不再更改,但不得繼續在已撤銷登記的作物上使用。 三、自2011年10月31日起,撤銷(撤回)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種農藥的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文件),停止生產;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銷售和使用。 18 殺撲磷等3種農藥管理措施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撤銷殺撲磷在柑橘樹上的登記,禁止殺撲磷在柑橘樹上使用。 19 對2,4-滴丁酯、百草枯、三氯殺螨醇、氟苯蟲酰胺、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磷化鋁等8種農藥采取管理措施(2016年9月7日農業部公告第2445號)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準2,4-滴丁酯(包括原藥、母藥、單劑、復配制劑,下同)的田間試驗和登記申請;不再受理、批準2,4-滴丁酯境內使用的續展登記申請。保留原藥生產企業2,4-滴丁酯產品的境外使用登記,原藥生產企業可在續展登記時申請將現有登記變更為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記。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準百草枯的田間試驗、登記申請,不再受理、批準百草枯境內使用的續展登記申請。保留母藥生產企業產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記,母藥生產企業可在續展登記時申請將現有登記變更為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記。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撤銷三氯殺螨醇的農藥登記,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殺螨醇銷售、使用。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撤銷氟苯蟲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農藥登記;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蟲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撤銷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農藥登記;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六、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生產磷化鋁農藥產品應當采用內外雙層包裝。外包裝應具有良好密閉性,防水防潮防氣體外泄。內包裝應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內、外包裝均應標注高毒標識及“人畜居住場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項。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銷售、使用其他包裝的磷化鋁產品。 20 氟蟲胺管理措施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準含氟蟲胺農藥產品(包括該有效成分的原藥、單劑、復配制劑,下同)的農藥登記和登記延續。 21 一、列入本名錄的農藥,標簽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農產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注安全間隔期。 22 (2019年11月29日) 23 甲拌磷、甲基異柳磷、水胺硫磷、滅線磷等4種高毒農藥采取淘汰措施(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536號 2022年3月16日) 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銷甲拌磷、甲基異柳磷、水胺硫磷、滅線磷原藥及制劑產品的農藥登記,禁止生產。已合法生產的產品在質量保證期內可以銷售和使用,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銷售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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