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耕春播,農資先行。農資質量安全事關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大局,為進一步做好2023年“農資打假”審判工作,依法懲治制售假劣農資犯罪,切實維護農民利益,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三件“農資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無生產、經營資質而生產、銷售不合格農藥
被告人李某不具備農藥生產、經營資質。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間,李某虛構青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購置灌裝機等設備,將購進的低濃度農藥重新灌裝冒充高濃度農藥,并制作標簽、說明書,生產30余種農藥。為銷售上述農藥,李某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陽區某小區內租賃房屋作為辦公室,招聘郭某、馮某等人作為銷售人員,通過網絡、電話推廣銷售,銷售金額共計500余萬元。經檢驗,涉案農藥所標明成分的質量分數不符合標明值要求,為不合格產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50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案例二:劉某等人銷售偽劣化肥案 銷售偽劣化肥使農戶遭受重大損失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丁某讓被告人岳某幫其聯系購買便宜的磷酸二銨化肥。之后,岳某聯系被告人劉某發貨,劉某通過他人以每噸1600元的價格從山東省臨沂市購進130噸“中國農資”牌磷酸二銨化肥,并以每噸1950元的價格轉售給岳某。岳某又以每噸2500元的價格轉售給丁某,丁某收到化肥后以每噸3050元的價格銷售給八五九農場被害人王某、趙某等37名農戶,共計銷售39萬余元。在此過程中,劉某、岳某、丁某均未對該130噸“中國農資”牌磷酸二銨化肥的生產廠家、經營資質、產品質量等證照進行查驗,造成王某等農戶生產損失45萬余元。經鑒定,該涉案化肥為假冒偽劣化肥。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等人銷售偽劣化肥,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化肥罪。劉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并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岳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并賠償全部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丁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并賠償全部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據此,以銷售偽劣化肥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銷售偽劣化肥罪判處被告人岳某、丁某緩刑,并處罰金。
案例三:鞏某銷售偽劣種子罪 銷售偽劣種子造成農作物減產 被告人鞏某為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某農資經營部和濟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20年1月至5月,庚某等74名農戶購買了鞏某在其公司銷售的“氣死風”玉米種子。農戶在種植上述玉米種子時發現出苗率低,部分農戶進行玉米補種、混種,但依然導致減產。經鑒定,“氣死風”玉米種子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發芽率為65%,純度為92.1%,與農業農村部已知品種DNA指紋數據庫“奧邦368”玉米種子極近似或相同。經濟南市歷城區農業農村局認定,該“氣死風”玉米種子為假種子和劣種子。鞏某銷售“氣死風”玉米種子共計5萬余元,導致庚某等農戶遭受總損失共計38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鞏某銷售偽劣種子,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鞏某曾兩次因涉種子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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