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的商家應承擔賠償責任 |
來源:化肥價格咨詢 2024-1-26 11:01:00 |
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的商家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王某某與某農資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王某某在某村種植(機采)棉花地160畝,同年9月16日、23日、26日王某某在某農資公司處購買了乙烯利及“葉落棉白”的棉花專業催熟劑。 王某某噴施后,棉花出現葉片干枯和棉鈴發黑、干枯的現象,導致其2018年種植的160畝棉花地減產籽棉10080千克。 王某某向某農資公司反映未果,遂向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報案,并委托有關鑒定機構對棉花出現狀況的原因及造成的損失進行鑒定。 經鑒定棉花減產10080千克確系受到藥害造成。王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某農資公司賠償棉花減產損失86608元。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本案中,某農資公司銷售的產品標明系外地某生物科技公司生產的“葉落棉白”,但某生物科技公司在聲明中確認,其公司從未生產過任何型號的棉花專用催熟劑產品。 某農資公司不能提供“葉落棉白”的來源,無法提供營銷臺賬,也未能提供其銷售的“葉落棉白”屬于合格產品的證據,應對王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依據司法鑒定意見及向相關部門調取的棉花價格標準判決某農資公司賠償王某某棉花減產損失68324.2元。 三、典型意義 銷售假冒偽劣農藥、化肥等農資產品,嚴重危害農業生產,損害農民權益,相關生產銷售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判決判令不能提供農藥“葉落棉白”來源及產品合格證據的某農資公司賠償種植戶王某某棉花減產損失,有力維護了農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彰顯了人民法院護航農業生產的立場和職責。 對于防范和遏制制售假冒農資坑農害農行為,規范農資市場經營秩序,具有示范指導意義。 |
相關閱讀 |
10月底各地硫酸鉀走價差距加大 |
4月三唑磷原藥生產企業產量分析 |
我國創制除草劑氯酰草膦被新版世界農藥手冊收錄 |
首頁 | 快訊 | 產品庫 | 廠家庫 | 圖譜 | 種植技巧 |